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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於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

93/12/14第四屆會員大會通過修訂實施

96/12/22第七屆會員大會通過修訂實施

97/12/13第八屆會員大會通過修訂實施

101/12/15第十二屆會員大會通過修訂實施

102/12/14第十三屆會員大會通過修訂實施

107/12/08第十八屆會員大會通過修訂實施

 

 

第一章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高中高職家長會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全銜:Taipei Presidents Association of PTA for Senior or Vocational High School (英文縮寫:tpapta)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 結合高中高職各校現任及卸任之家長會會長貢獻經驗,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快樂學習、保障學生之學習權益,照顧弱勢學生之福利。

二、 落實高中高職家長之教育參與,並表達教育政策之意見。

三、 協助強化高中高職各校家長會功能與運作,依循傳揚社會善良風氣之原則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四、 周秉持家長會、教育行政、教師會三方治校之教育基本精神,增進家長會與教育行政、教師會及教育主管機關之聯繫與合作,以達教育之健全發展。

五、 協助推動其他與教育法令相關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與教育主管機關、教師會及其他教育相關團體協商教育事務。

二、 參與訂定並檢驗政府教育法令、政策之實施與成效。

三、 推動家長會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提昇教育品質、相關課程研習。

四、 協助各校家長會發揮組織運作功能、增進教育傳承,並促進各校家長會之經驗交流。

五、 推動家長會結合社區和學校,落實社區生活教育,促進社區文化發展。

六、 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四種:

                              一、 一般會員: 凡設籍於或工作地於台北市贊同本會宗旨之高中高職現任及卸任家長會會長,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本會一般會員。      

                              二、 永久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臺北市高中高職現任及卸任家長會會長,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一定數額會費後,即不必繳常年會費之會員。   

                              三、 贊助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願贊助本會達成任務者。

                              四、 榮譽會員: 贊同本會宗旨,願協助推動本會任務者。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律、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與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六個月前預告。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均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相關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選舉三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均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以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但依法令或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出席之會員(會員代表)者,不得於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

經當選之理事、監事五分之四以上出席,並同意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限制。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 會 費:  一般會員新台幣一千元整。永久會員新台幣一萬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一般會員新台幣二千元整,永久會員免繳。於會員入會時和每年會員大會時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年度終了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得另訂辦事細則,經理事會訂定之,修訂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八月二日提請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字號北市社會字第一九三四號准予備查。

 

辦事細則

第  一  條 本會經理事會議決通過每屆理事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時,其職務應分別由不同學程之常務理事擔任之。

第  二  條 本會經理事會議決通過每屆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時,其中四人由高中理事中選出,三人由高職理事中選出。

第  三  條 本會依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理事會議決通過由理事會推舉設置會務諮詢委員會、政策研究委員會、教育政策委員會、高中教育委員會、高職教育委員會、特殊教育委員會、聯誼活動委員會、法制委員會、風紀小組委員會、性別平等委員會各若干人,協助本會會務推動,各委員會任期與理監事會同。

第  四  條 本會自第四屆起停止招收永久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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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高中高職家長會長協會信箱:tapas.taipei@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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